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,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。

一、分公司的基本条件

有符合要求的公司名称

分公司名称应当冠以上级公司的全称。

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

您所选择的住所应为有房产证的合法建筑,且房产证上记载的用途应与注册公司的使用用途相一致。

从事的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规定

如您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属于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,无论是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还是照后后审批项目,均应在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。

二、分公司注册所需提交的主要材料

1、《内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》,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。2、上级公司章程复印件。3、上级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。4、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。5、《指定(委托)书》,应由全体股东签字。6、住所使用证明,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。7、许可项目审批文件,仅限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经营的。8、《补充信息登记表》